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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项目

2024-10-09

一、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扶持标准

      中央专项资金不超过1.5亿元,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安排不低于80%的奖补资金(不超过1.2亿元)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


二、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

1、对列入国家试点工作的智能机器人、半导体集成电路、精密仪器设备等三大试点行业中小企业,由其选择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数字化改造,投入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的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补贴。

中央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扶持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对智能机器人、半导体集成电路、精密仪器设备等三大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标杆示范企业给予补贴。中央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单个标杆示范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扶持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


3、“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对智能机器人、半导体集成电路、精密仪器设备等三大试点行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或数字化服务商打造的“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符合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的数字化转型项目给予补贴。中央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链式”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扶持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


三、中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

2、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项目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4、
申报项目符合相应申报指南各项要求,符合国家和深圳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5、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6、申报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项目的企业须为纳入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拟改造企业名单的企业且须选择经市中小企业服务局遴选认定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进行改造。

7、申报“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的企业须为市中小企业服务局遴选认定的数字化服务商。

8、申请政府采购支持项目的申报单位应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按政府采购要求和程序确定项目承接单位。

9、各项目具体申报要求,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四、工作流程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等项目,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中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采取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定相结合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申报。符合中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初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评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

    公示。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中央专项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下达拨付通知后,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受扶持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扶持款后,按照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六、不予资金扶持情况

申报项目或受扶持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中央专项资金扶持:

1、受扶持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2、发现受扶持单位出现经营异常且有可能危及财政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绩效的。

3、同一申报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4、受扶持单位实际情况与申报项目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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