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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

2024-10-23

本申报指南所称传统优势产业是指服装、家具、黄金珠宝、钟表、皮革、内衣、眼镜、工艺美术、化妆品等行业。


一、项目简介

      支持传统优势产业企业运用智能制造装备和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以数据为驱动,对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进行数字化改造,重构产业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协同和资源配置优化的项目。


二、支持范围

      申报单位数字化转型项目实际发生的项目总投入,包括软硬件产品、设备及工器具、云服务、信息技术开发、系统升级改造或迁移等一系列产品及服务费用,不含场地租赁装修或改造、市场宣传推广等费用。

    (一)硬件产品和设备费用及服务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自制或购置用于推动数字化转型,且达到固定资产统计标准的硬件产品、设备费用。主要包括为实施数字化转型而购置的数字采集传感器、数字接口、网络终端、服务器、存储器、CPU等相关软硬件设备和生产设备,以及委托第三方服务商开展设备改造等服务费用。其中,笔记本、电脑、显示器等仅限项目所用设备配套、必不可少且专项用途的,如兼做办公或其他通用用途,将不予确认。

    (二)软件产品费用:包括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相关数字化产品使用费用,及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和销售、售后服务、人才培养等应用软件购置费、软件维护费、软件租赁费、外协开发费。

    (三)工器具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自制或购置用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测、改造的治具、模具、工具、器具费用。

    (四)云服务费用:指云服务器租用等费用。

    (五)信息技术开发费用、系统升级改造或迁移费用:申报单位实施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信息技术开发、系统升级改造或迁移使用的产品和服务费用。


三、资助的方式及标准

       事后奖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数字化转型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500万元。


四、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低于3年(新成立企业,其控股母公司符合前项规定且所属行业大类相同的,成立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应用示范标杆奖励支持方向除外);

    (三)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且项目已实施完毕;

    (五)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六)申报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规程所列申报项目费用的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可以重复申报的除外;

    (七)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4〕12号)相关规定及其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传统优势产业领域工业企业;

    (二)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23年1月19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

    (三)申报项目审定数字化转型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其中,云服务费用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费用的20%;

    (四)申报单位与数字化转型技术服务商签订了数字化转型服务合同,数字化转型项目已完成并取得一定成效;

    (五)申报单位组织实施的数字化转型项目至少涉及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营销和销售、售后服务、人才培养等三个以上(含)关键环节。


六、基础申报材料

    (一)申报项目申请书(系统填报,提供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申报单位的证照材料。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的,应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涉及控股母公司的需一并提交);申报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要求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

    (三)申报单位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申报单位近3年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有关材料(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单位上年度完税情况有关材料(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信用报告(完整版,通过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org.cn官方网站下载)。


七、专项申报材料

    (一)企业数字化转型立项证明材料(立项决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数字化转型服务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数字化转型服务解决方案(含项目数字化转型目标、执行进度计划、产品及服务清单等);

    (三)申报项目实施成效报告及佐证材料;

    (四)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数字化转型软硬件设备及投入费用清单(样表详见附表1中表2-2)及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指各类设备、软件系统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交付凭证等);

    (五)其他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材料(项目数字化转型整体规划,项目数字化转型验收报告,企业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不动产登记等证明材料,项目组建的数字化团队人员、职务等)。


八、专项审计注意事项

    (一)经审定的数字化转型项目总投入须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其中,云服务费用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入费用的20%;

    (二)工器具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自制或购置用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测、改造的治具、模具、工具、器具费用。

    (三)云服务费用:指云服务器租用等费用;

    (四)信息技术开发费用、系统升级改造或迁移费用:申报单位实施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信息技术开发、系统升级改造或迁移使用的产品和服务费用。

    (五)发现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与其他项目支出重复,重复比例超过该项目申报总金额的10%的,为重复申报,项目不予资助,审计报告须对重复申报事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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